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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定位及其体系构建
马洪, 王致民
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陷入困境的核心因素是立法的缺失。从国内试点及外国立法经验看,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应该采取“自愿为原则,强制为例外”的模式。逻辑上,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环境法与保险法的结合,归属于保险法体系。构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体系,一方面,应立足于《环境保护法》《保险法》的修改以及《民法典》制定中取得的突破和经验,寻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环境法典中一席之地;另一方面,立法者应着眼于在保险法责任保险体系内,构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体系。具体方式是,修订《保险法》,并制定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》构建具体法律规范,以列举的方式确定强制投保的情形,对自愿投保持积极开放的态度,辅之以环境专门法对具体领域予以特别规定,以实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体系的完整、平衡。
关键词: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, 保险法, 环境法, 法律体系